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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及纳税人,今天下午2点,泰安市国税局房秋明副局长将与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的有关负责同志,一起来到我们访谈室,解读“偷税罪”修订的有关法律条文,并就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解答大家的问题。如果您有什么涉税疑问,现在就可以提交问题了,我们将在活动开始的第一时间对您的问题作出答复,欢迎参与。 [2009-04-17 13:28:06 ]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大家下午好,访谈现在开始。 [2009-04-17 14:05:32 ]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来到我们访谈室的是泰安市国税局房秋明副局长和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及政策法规科的同志们。房局长,您已经是第三天来到我们访谈室了,再次欢迎您的到来。 [2009-04-17 14:07:07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访谈室,和大家在线交流。也非常感谢大家对泰安国税的支持和信赖,并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今天的活动。 [2009-04-17 14:08:43 ]
- 主持人 好的,现在就开始我们今天的访谈。房局长,我们先来进行一下“偷税罪”修订的法律条文解读,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逃避缴纳税款罪。 [2009-04-17 14:13:47 ]
- 副局长 房秋明 好的,我先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09-04-17 14:15:54 ]
- 主持人 那么,您给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第二百零一条的主要修正内容,好吗? [2009-04-17 14:22:55 ]
- 副局长 房秋明 好的,您所提到的主要修正内容有四个方面:1、《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2、《刑法》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其表述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比原偷税罪完全列举罪状的叙述方式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2009-04-17 14:24:57 ]
- 副局长 房秋明 第三、《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第四、《刑法》增加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偶犯,经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措施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2009-04-17 14:27:32 ]
- 主持人 那么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罚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有何区别呢? [2009-04-17 14:30:45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主要有三种不同,一是处理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刑罚;后者系行政处罚。二是处理程度不同。前者有可能并用人身自由罚和财产罚;后者一般只适用财产罚。三是处理的名称不同。偷税不存在有期徒刑问题,即使实施财产罚,前者法律术语是罚金,后者则是罚款。 [2009-04-17 14:31:25 ]
- 主持人 那么,应该如何计算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呢? [2009-04-17 14:33:07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其中的“比例”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上述条文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的规定,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009-04-17 14:33:51 ]
- 主持人 好的,谢谢房局长的解读。相信通过房局长刚才的解读,大家对“逃避缴纳税款罪”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在刚才访谈过程中,纳税人和网友已经提了不少问题,下面我们请房局长一一解答,请大家耐心等待。 [2009-04-17 14:40:40 ]
- 网友 私营公司 今年二月下旬刚刚成立了一个小的贸易公司,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业务往来!请问一下我公司的税务怎么缴,都需要缴什么税? [2009-04-17 14:4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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