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小戚提交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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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小戚]请问:原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超过原值的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现在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销售的2008年底以前购进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收增值税?谢谢

  [副局长 房秋明]您好,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按照超不超过原值征税。现在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09-04-17 15:27:41 发布人: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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