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税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在线答疑
 
 
 

      为加大对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新政策的宣传,在第18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山东省国税局推出了一系列“国税局长与您面对面”在线访谈答疑活动,就有关政策执行与操作解答纳税人的疑问。从4月13日到17日,泰安市国税局将针对不同主题,开展为期一周的访谈答疑活动,每天下午14:00-16:00,由局领导带队,在线实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今天下午,泰安市国税局房秋明副局长将就“偷税罪”修订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的有关问题,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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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及纳税人,今天下午2点,泰安市国税局房秋明副局长将与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的有关负责同志,一起来到我们访谈室,解读“偷税罪”修订的有关法律条文,并就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解答大家的问题。如果您有什么涉税疑问,现在就可以提交问题了,我们将在活动开始的第一时间对您的问题作出答复,欢迎参与。  [2009-04-17 13:28:06 ]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大家下午好,访谈现在开始。  [2009-04-17 14:05:32 ]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来到我们访谈室的是泰安市国税局房秋明副局长和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及政策法规科的同志们。房局长,您已经是第三天来到我们访谈室了,再次欢迎您的到来。  [2009-04-17 14:07:07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访谈室,和大家在线交流。也非常感谢大家对泰安国税的支持和信赖,并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今天的活动。  [2009-04-17 14:08:43 ]
  •   主持人  好的,现在就开始我们今天的访谈。房局长,我们先来进行一下“偷税罪”修订的法律条文解读,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逃避缴纳税款罪。  [2009-04-17 14:13:47 ]
  • 副局长 房秋明  好的,我先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09-04-17 14:15:54 ]
  •   主持人  那么,您给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第二百零一条的主要修正内容,好吗?  [2009-04-17 14:22:55 ]
  • 副局长 房秋明  好的,您所提到的主要修正内容有四个方面:1、《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2、《刑法》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其表述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比原偷税罪完全列举罪状的叙述方式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2009-04-17 14:24:57 ]
  • 副局长 房秋明  第三、《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第四、《刑法》增加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偶犯,经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措施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2009-04-17 14:27:32 ]
  •   主持人  那么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罚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有何区别呢?  [2009-04-17 14:30:45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主要有三种不同,一是处理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刑罚;后者系行政处罚。二是处理程度不同。前者有可能并用人身自由罚和财产罚;后者一般只适用财产罚。三是处理的名称不同。偷税不存在有期徒刑问题,即使实施财产罚,前者法律术语是罚金,后者则是罚款。  [2009-04-17 14:31:25 ]
  •   主持人  那么,应该如何计算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呢?  [2009-04-17 14:33:07 ]
  • 副局长 房秋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其中的“比例”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上述条文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的规定,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009-04-17 14:33:51 ]
  •   主持人  好的,谢谢房局长的解读。相信通过房局长刚才的解读,大家对“逃避缴纳税款罪”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在刚才访谈过程中,纳税人和网友已经提了不少问题,下面我们请房局长一一解答,请大家耐心等待。  [2009-04-17 14:40:40 ]
  • 网友 私营公司  今年二月下旬刚刚成立了一个小的贸易公司,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业务往来!请问一下我公司的税务怎么缴,都需要缴什么税?  [2009-04-17 14:44:21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如果您没有业务收入也需要进行增值税零申报。  [2009-04-17 14:44:28 ]
  • 网友 金麒麟  您好! 刑法中的新“偷税罪”的罚款与税务机关查处定性为偷税后的罚款标准是否一样?  [2009-04-17 14:45:36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您提到的两个概念不一样。《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征管法》明确规定罚款税额是所偷税款数额的50%以上,5倍以下。并且二者性质不一样,罚金是刑事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  [2009-04-17 14:45:44 ]
  • 网友 小曹  房局长您好。现在有很多散发的名片,说可以代开发票。如果照他们开发票,是否构成偷税罪?  [2009-04-17 14:47:56 ]
  • 副局长 房秋明  您好,现对您提交的问题作如下答复:《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原“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只有税务机关可发售和代开发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都是违法的,如果使用该发票造成少缴税款数额较大,达到《刑法》犯罪标准的,可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如果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凭证的,有可能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等罪。  [2009-04-17 14:48:02 ]
  • 网友 泰城一户  主持人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领导,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谢谢  [2009-04-17 14:49:47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泰安国税的信任与支持。现对您所提的问题作如下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相关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09-04-17 14:49:54 ]
  • 网友 岱岳一松  支持人好,我是一名纳税人,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2009-04-17 14:50:27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这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欢迎您再次咨询。  [2009-04-17 14:50:34 ]
  • 网友 福娃  我现正在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零售,估计一年销售额在20万元左右,请问我正常经营后交多少税?征收率是多少?  [2009-04-17 14:51:14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你们的业务收入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申报,征收率为3%。  [2009-04-17 14:51:22 ]
  • 网友 纳税人  您好!《刑法》修订后与《征管法》的规定明显的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你们在执法过程中,是以哪个法律的规定做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呢?  [2009-04-17 14:55:29 ]
  • 副局长 房秋明  您好,目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修订之前,税收管理仍然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税收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  [2009-04-17 15:00:09 ]
  • 网友 小王  请问我的一个朋友上个月应交税5000元,只申报了4000元,算是偷税罪吗?  [2009-04-17 15:11:19 ]
  • 副局长 房秋明  网友您好!您提到的这种行为实际少申报缴纳税款1000元,明显属于数额较小,不能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偷税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理、处罚。 并且,请这位网友注意,偷税罪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罪名已不存在。  [2009-04-17 15:14:41 ]
  • 网友 小戚  请问:原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超过原值的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现在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销售的2008年底以前购进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收增值税?谢谢  [2009-04-17 15:17:46 ]
  • 副局长 房秋明  您好,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按照超不超过原值征税。现在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09-04-17 15:27:47 ]
  • 网友 水圆  这次&uot;偷税罪“法律条文的修订对纳税人有什么实际意义?  [2009-04-17 15:37:11 ]
  • 副局长 房秋明  该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民权的理念。纳税人构成犯罪的风险明显降低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刑法》增加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偶犯,经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措施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2009-04-17 15:40:27 ]
  • 网友 飞扬  最近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不是降低了吗?但是我们缴纳的定税额为什么没有降低啊?  [2009-04-17 15:14:01 ]
  • 副局长 房秋明  您好!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据此依法确定其应纳税额,定额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对个体双定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一次定额调整。您的应税营业额应该是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定额进行了调整。  [2009-04-17 15:56:51 ]
  • 网友 小买卖  支持人好 领导好 我有个业务想咨询一下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月份处理了一辆一月份抵债来的小轿车,是否纳税?如缴,如何缴纳?谢谢  [2009-04-17 15:19:42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你们抵债来的小汽车属于旧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9-04-17 15:57:35 ]
  •   主持人  时间原因,今天下午的活动到此结束,感谢房局长与各位科长的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和纳税人的参与。  [2009-04-17 16:03:24 ]
  • 副局长 房秋明  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理解、关注和支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泰安国税“国税局长与您面对面”在线访谈答疑周活动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再次感谢大家,再见!  [2009-04-17 16:05:50 ]
  •   主持人  房局长,在咱们活动即将结束时,这位署名“明白”的网友提交了一个关于所得税的问题,尽管不属于今天下午的答疑范围,但还是请房局长来解答一下吧。  [2009-04-17 16:08:25 ]
  • 网友 明白  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担期间费用。 请问:“单独计算”是指企业账面上,还是年度申报表上?  [2009-04-17 16:15:14 ]
  • 副局长 房秋明  这位网友您好,“单独计算”首先体现在企业账面上,您只有正确划分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才可以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感谢您对泰安国税的信任与支持!  [2009-04-17 16:15:23 ]
  •   主持人  好的。活动到此结束,再次谢谢房局长的答复,也谢谢大家的参与。请继续关注我们后面的访谈答疑活动。再见。  [2009-04-17 16: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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