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蓝其儿所提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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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蓝其儿]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付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08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为314994.79元,在不知道有新政策的情况下,08年全年又计提183428.10元,08年实际发生额为134758.65元, 08年未用完福利费为48669.45元。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否把08年未用完的福利费48669.45元作为纳税调整?而09年不再计提福利费,先把08年前余额冲销掉?烦请局长详细讲解,多谢!

局长 于越军  网友蓝其儿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你公司2008年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不应在税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因此你公司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134758.65元应先冲减08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314994.79元,因冲减后应付福利费尚有余额,因此你公司2008年税前计提的福利费183428.10元应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9年你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应先冲减09年初余额131566.69元(314994.79-183428.10),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发布时间: 2009-04-30 09:53:18 发布人: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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