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区国税局涉税政策在线答疑
 
 
 

       为加大对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新政策的宣传,在第18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山东省国税局推出了一系列“国税局长与您面对面”在线访谈答疑活动,就有关政策执行与操作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威海市国税局充分利用这一平台,自4月7日起,一直到本月30日结束,利用每周2天上午,在线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目前,市局、荣成局、文登局、乳山局、环翠局、高区局都已经举行了这一活动,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今天是威海国税系统最后一个单位上线,到场的嘉宾是经区国税局的于越军局长和胡正云副局长,欢迎大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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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如果您有什么涉税疑问,现在就可以提交问题了,我们将在活动开始的第一时间对您的问题作出答复,今天参加我们在线答疑的领导是威海市经区国税局的于越军局长和胡正云副局长,欢迎参与。  [2009-04-30 08:27:00 ]
  • 网友 张会计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准备新购一辆帕萨特轿车,请问进项税可不可以抵扣?  [2009-04-30 09:06:45 ]
  • 局长 于越军  张会计你好,感谢你的积极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你单位购买的轿车不能抵扣进项税。  [2009-04-30 09:14:55 ]
  • 网友 蓝其儿  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付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08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为314994.79元,在不知道有新政策的情况下,08年全年又计提183428.10元,08年实际发生额为134758.65元, 08年未用完福利费为48669.45元。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否把08年未用完的福利费48669.45元作为纳税调整?而09年不再计提福利费,先把08年前余额冲销掉?烦请局长详细讲解,多谢!  [2009-04-30 09:11:07 ]
  • 局长 于越军  网友蓝其儿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你公司2008年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不应在税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因此你公司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134758.65元应先冲减08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314994.79元,因冲减后应付福利费尚有余额,因此你公司2008年税前计提的福利费183428.10元应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9年你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应先冲减09年初余额131566.69元(314994.79-183428.10),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2009-04-30 09:33:40 ]
  • 网友 小严  局长你好! 我单位于3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对方税号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2009-04-30 09:28:27 ]
  • 局长 于越军  小严你好! 根据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009-04-30 09:36:47 ]
  • 网友 农民经商  局长好 现在年销售收入过5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了,我们经营木炭,收购国木可以抵扣吗?  [2009-04-30 09:29:35 ]
  • 局长 于越军  网友农民经商,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你单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批准一般纳税人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2009-04-30 09:38:19 ]
  • 网友 王会计  我公司有一辆旧的面包车,打算出售给个人,没有发票怎么处理账?还是到税务局开废旧物资发票?按什么比例,以及怎么做账务处理?  [2009-04-30 09:39:21 ]
  • 局长 于越军  王会计你好,请问一下,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009-04-30 09:48:50 ]
  • 网友 蓝其儿  于局长您好!我提问的问题怎么没人给我回答啊?  [2009-04-30 09:53:45 ]
  • 网友 王会计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2009-04-30 09:50:07 ]
  • 局长 于越军  王会计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会计上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按实际收到销售额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按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009-04-30 09:56:45 ]
  •   主持人  网友蓝其儿,您提的问题已经回答了,请查看  [2009-04-30 09:58:06 ]
  • 网友 蓝其儿  于局长你好!刚才提问的问题还有不懂处?09年你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应先冲减09年初余额131566.69元(314994.79-183428.10),09年初余额是否应为180236.14(314994.79-134758.65),是否应减08年实际发生额,而不是计提数?  [2009-04-30 10:08:18 ]
  • 局长 于越军  你的意见是正确的,09年余额应为180236.14(314994.79-134758.65),应冲减08年实际发生额,而不是计提数。刚才我们答复有误,请谅解,欢迎你就其他问题继续提问。  [2009-04-30 10:14:12 ]
  • 网友 新手上路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我单位无法认证抵扣,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2009-04-30 10:25:16 ]
  • 局长 于越军  你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009-04-30 10:31:00 ]
  • 网友 农民经商  局长好 一般纳税人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手写普通发票吗??  [2009-04-30 10:26:02 ]
  • 局长 于越军  根据国税函〔2007〕5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  [2009-04-30 10:40:36 ]
  • 网友 122  请问,我是从事种桑、养蚕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关于初级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2009-04-30 10:40:57 ]
  • 局长 于越军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009-04-30 10:49:00 ]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在线咨询活动就此结束,感谢大家近一个月来对我们威海国税系统举办此次活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今后将根据广大纳税人和网友的需要,不定期的举办类似的在线咨询访谈活动,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涉税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把“真心实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承诺落到实处。  [2009-04-30 10: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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